2025 年 1 月 23 日,出口商知识产权咨询点举行了今年的第一次咨询会

2025 1 23 日,出口商知识产权咨询点举行了今年的第一次咨询会

某木制、金属制、塑料制、使用环氧树脂的石膏制装饰桌制造商,又名就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ICCM)第20类(家具)商品提交的商标申请的申请人,收到一份审查请求,内容涉及需要说明审查不清楚的商品。申请人提问题,在商标申请和对审查请求的答复中,应如何详细描述商品。

顾问的回答以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商标立法为依据。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 2009 12 28 日第 1719 号决议批准的《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程序规定》第 48 条,在申请书第 6 栏中应说明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应根据提交申请之日有效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进行分类,并用准确的术语(最好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术语)指定。根据 1957 6 15 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注册尼斯协定》(1967 7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7 5 13 日在日内瓦修订,1979 9 28 日修订),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在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适用。

分类应包括

a) 类别清单,必要时附上解释;

 

b) 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清单(以下简称“字母清单”),标明每种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

3. 分类应包括

a)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 1971 年公布的分类;

b) 修正和补充;

c) 随后作出的修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管理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商品进行分类时可以使用该管理器。白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中心NCIP无条件接受该管理器的条款,标记为N12 (条款包含在当前的第 12 版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

 

至于《商品和服务管理器》的其他条款,通常情况下,审查机构会提出要求。

 

希望保留《商品和服务管理器》商品或服务术语的申请人必须对审查要求做出答复,提供证据证明在民事交易中使用过该术语。这些证据可以是参考书、教科书、方法或实用手册、全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条件和其他官方信息来源。不仅要提供这些参考资料,还必须提供自然形态的货物图片。

 

在答复审查要求时,申请人不应扩大商品和服务清单,增加在提交申请时未申报的新商品和服务,而只能对之前申报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澄清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