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4 日,出口商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举行第十六届会议

一家白俄罗斯冰淇淋公司准备将其甜食产品运往俄罗斯和中国,但在这些国家或本国都没有产品名称的商注册,该公司负责人询问,如何才能确保避免出现俄罗斯或中国买房为自己注册商标,从而超过制造商本身的情况。

回答的依据是国际条约的准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首先,在先择自己产品的买家时必须非常谨慎。

其次,在与本厂产品的经销商或其他分销商(我们称之为代理商)签订合同时,不应授权在出口国以代理商的名义注册自己的商标。这样可以避免这些人进一步采取不正但行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须遵守“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的规定。

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

(1)如果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在联盟的一个国家未经所有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注册,或要求取消注册,或在该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要求以他的名义重新注册,除非代理人提出证据证明他的行为是正当的。

(2)在符合第1规定的条件下,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代理人或代表使用该商标,除非他同意这种使用。

关于防止他人的不公平行为,必须援引的不是出口国的国家适用机制而是“巴黎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公约优先权机制。

公约优先权是一项规则,根据该规则,在“巴黎公约“的一个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在所有其他国家都享有商标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从在第一国家提出申请之日起针算。

授予传统优先权的条件是,国内申请根据该国国内法正确提交的。

“议定书“规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不同,要提交延申至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国际申请,不需要”协定“规定的有效商标注册,只需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提交通过初步审查的基础国内申请即可。只要国际申请实在6个月内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提交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申请日期将算作在WIPO的国际注册日期,并注明中国和俄罗斯联邦。

此外,建议申请人不仅要尽快提交国内申请,还要申请加快初审,以便尽快向WIPO国际局申请涵盖中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商标国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