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14 日,出口商知识产权咨询点第四届会议结束工作

白俄罗斯申请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上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原因是在白俄罗斯申请人的申请之前,乌克兰申请人在国际程序下申请注册的高级商标存在混淆性近似。

 

乌克兰权利人的国际商标注册已过期,但仍有六个月的宽限期续展国际注册。

 

顾问提出的问题涉及能否延长对近 3 个月前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的答复期限。

 

顾问答复的依据是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9 12 28 日第 1719 号决议批准的《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程序条例》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3 2 5 日第 2181-XII 号《商标和服务商标法》第 10 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178条,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果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在《商标和服务商标法》第10条第6款第1部分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主管机关提出复审请求。根据该法第10条第6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复审决定,有权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主管机关提交复审申请。请求书应附有确认已按规定数额缴纳专利费的文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该期限可延长不超过十八个月,条件是专利局在期限届满前收到该请求和按规定数额缴纳专利费的确认文件。

 

建议被咨询人尽快申请延长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延长期限应超过延长乌克兰权利人国际商标有效期的宽限期。同时,被咨询人还被告知,申请人错过的申请指定复审的期限,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恢复。

 

如果乌克兰权利人在宽限期内不续展国际商标,白俄罗斯申请人在通知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其法律保护终止后,可以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干扰商标保护终止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