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星期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第十二次会议结束
白俄罗斯生态领域中心询问是否可以注册商标(服务商标),他们希望根据许可协议将其权利转让给其他环境旅游组织。
在反问过程中,清楚了将注册服务商标的服务清单,并且中心本身不打算在国际商标协会第 39、41 和 43 类服务中使用该服务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
答案不仅涉及注册商标的服务清单,还涉及商标法关于使用商标的必要性的要求。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商标和服务商标法》(以下简称该法)第20条规定:
1. 使用商标来实现注册商标商品的个性化,除其他外,通过使用商标:
- 生产、供销、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入民间流通、储存、运输或进口到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以进入民间流通的商品,以及此类商品的标签和包装商品;
- 与货物进入民间流通有关的文件;
- 执行工作和(或)提供服务时;
- 在广告、印刷出版物、标志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举办的展览会和博览会上展示展品时;
- 在全球计算机网络互联网上(包括域名,以及其他寻址方法)。
2. 商标的使用可被视为对个别元素进行不影响其显着性的微小改变的使用。
据澄清,服务商标的使用主要是由未来的被许可人在广告、标志、服务提供和文档中使用。
顾问获悉,根据该法第 20 条,对于已注册商标的全部或部分个性化商品,如果未能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使用该商标。
答复中的主要重点是为了证明服务商标的使用,上述行为是由根据许可协议被授予商标使用权的人进行的,并且与将服务引入民间流通没有直接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使用商标。
答复提请被咨询者注意该法第23条第2款,该款规定许可协议必须包含被许可人服务质量指标的数值或被许可人服务质量的条件不低于许可方的服务质量,也是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服务实施质量控制的一个条件。
由于根据定义,未来的许可方尚未达到一定的服务质量,因此他必须根据行业现行的监管文件为其被许可方确定其质量指标的价值。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本身不使用该商标的版权人才有机会证明被许可人使用其服务商标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