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2023年第二届出口商知识产权咨询会召开

旅游公司的负责人询问了短途旅行“专利”文本的可能性。

回答:白俄罗斯立法者没有定义游览文本的法律制度。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1 5 17 日第 262-З号“关于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法律(以下简称该法)并未将短途旅行文本列为版权的客体。同时,从法律的一般规范出发,可以认为短途旅行的文本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1. 根据该法第 6 条,版权延伸至作为创造性活动结果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无论作品的目的和尊严,以及它们的表达方式如何。事实上,游记的文字是一部文学作品。同时,重要的是要以客观的形式固定游览的文本。


该法第 6 条规定,版权适用于以某种客观形式存在的已发表和未发表的作品:

书面(手稿、打字稿、乐谱等);

口语(公开发音、公开表演等);

声音或视频记录(机械的、磁的、数码的、光的等)。

游览文本可以体现在所有这些形式中。由于该法第6条并未将此类文学作品称为口头作品,但该法对口头表达的作品的法律保护作了概括性说明,可以得出导游词受著作权保护的结论。同时,必须考虑到以口头形式进行或公开发表的短途旅行的文本并不代表其呈现的稳定形式。文本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更稳定的形式固定。


2. 立法的主要要求:短途旅行的文本必须是一个人的创造性工作的结果。首先,创造文本的应该是人,而不是机器人。其次,文字应该是一个人创作能力的体现。将简单的事实陈述视为智力活动的结果是有问题的。如果游览的随附文字具有创意,则将受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