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第十六届出口商知识产权咨询会圆满结束
作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当局通过程序的一部分,从戈梅利通关点收到的白俄罗斯共和国知识产权对象国家海关登记册中包含的商标的权利人白俄罗斯保护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措施,暂停放行商品的通知,标有他的商标。申报人是明斯克的白俄罗斯企业,是权利人的合伙人,后者向通关点出申请,经申报人许可,将标有权利人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共和国境内白俄罗斯并要求取消暂停放行货物的决定。同时,通关点管理人员拒绝接受权利人要求撤销暂停放行货物决定的申请,建议联系其代理人提出此类申请。 权利人的问题涉及海关当局建议的合法性。
答复涉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海关保护程序。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海关当局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确保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欧亚经济联盟各成员国的海关当局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立法维护其国家知识产权海关登记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条例”的法律(以下简称法律)第 52 章,维护国家知识产权海关登记处) 。为了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对象(见本法第 289 条第 2 款)列入国家注册簿,权利人(其代表)必须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请求海关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申请书(以下简称声明书)。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第 124 条“暂停含有知识产权物品的放行期限和恢复放行此类货物的期限”(见第 9 款):
9. 有下列情形的,暂缓放行决定可以在暂缓放行期限届满前撤销:
1) 海关当局收到权利人或代表其利益或多个权利人利益的人提出的取消该决定的申请。
该规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上也有评论https://www.customs.gov.by/zashchita-prav-na-obekty-intellektualnoy-sobstvennosti/mery-po-zashchite-prav-intellektualnoy-sobstvennosti/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部分:
在规定的货物暂缓放行期限届满前,权利人或者其利益代表可以向海关申请撤销货物暂缓放行的决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合法。









